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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干部容错激励机制 官员哪些差错可免责?
党委宣传部 2017年03月23日 19:48 作者: 来源:dwxcb

中新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阚枫)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那么,官员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错可“免责”?“网开一面”该由谁说了算?

  多地为“干事者”列免责清单

  近期,河北廊坊市出台《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14种党员干部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的具体情形。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廊坊,今年2月,河北石家庄、湖南长沙也推出类似举措。同样在2月,内蒙古自治区还向全区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如何提供制度保障,营造“敢闯敢试”的改革氛围受到舆论关切。

  记者梳理发现,去年以来,包括陕西、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等,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这些举措有些是由省级层面出台规定,有些则是由地市级层面发文试行。

  这些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

  例如,内蒙古和四川的规定都强调,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

  中新社发 张勇 摄

  哪些差错可以开“绿灯”?

  在各地的“容错”机制中,对于免责情形和范围都给予明确列举。

  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

  例如,上述河北廊坊明确的可“容错”的范围必须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等等。

  深圳和石家庄的规定都明确了“三个区分”,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为了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一些地方明确了对诬告诽谤的处理。例如,长沙规定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要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心理包袱。

  “网开一面”谁说了算?

  领导干部“出错”后,谁来认定该不该免责,毋庸置疑,这一环节在容错机制中格外重要。记者梳理发现,各地规定均明确了免责申请的主要流程,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是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例如,内蒙古规定,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济南和杭州规定的免责认定流程基本一致,即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

  根据深圳当地媒体去年6月的报道,深圳市正建立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容错认定协调机制,对需要容错的事项进行协调认定。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专家:“容错”认定应让公众发言

  “当前,在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员开始对工作畏首畏尾、消极懈怠,甚至出现为官不为的现象,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需要鼓励各级干部敢想敢干、敢闯敢试,这是当前容错激励机制出现的两大因素。”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中新网记者分析。

  在汪玉凯看来,当前,中国的改革需要在干部队伍中发现、提拔更多的改革者、干事者,但是,如果缺乏容忍改革试错的保障制度,自然会挫伤干部队伍的积极性。

  “干部争做‘太平官’,为了不干错,干脆不干事,因为‘怕出事’而懒政怠政,这些最终将导致改革措施的难落地。”汪玉凯说。

  对于容错机制的具体操作,汪玉凯强调应引入多元评价机制,尤其是让公众参与免责认定。

  “政府干的事情好不好、对不对、能否免责,不仅应有纪检等问责部门的认定,还应该引入社会评价,让公众参与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认定的科学性,保证容错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汪玉凯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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