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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革命文物,用立法留住红色记忆
党委宣传部 2021年04月13日 15:51 作者: 来源:宣传部

多地探索以立法保护红色资源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该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后,不少城市将目光聚焦于“红色立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山东滨州、湖北黄冈、广东汕尾等十多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组织了专题调研,赴福建龙岩、湖南湘潭、江西萍乡等革命老区走访调研。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财政作保障,保护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很充分。但在革命老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处于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且当地财力有限,资金缺口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说,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不少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除此之外,管理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等也是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

  对此,各地立法中也作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规定。以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省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同时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了红色文化遗址的分级保护,与文物的4级保护平行。除了国家级文保单位外,所有红色文化遗址均按照认定标准纳入省、市、县三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张汉琦说,有的红色遗址从文物的角度来讲是没有定级的,“但我们可以从红色文化遗址角度定级,把它纳入保护范围”。

  2020年6月,“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被确定为山西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修缮一期工程已开工。

  积极回应实践中的保护难题

  据介绍,依据《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目前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底数正在调查认定,预计今年10月底前将公布红色文化遗址分级保护目录。下一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该条例的执法调研,推动法规落到实处。

  张汉琦坦言,目前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题。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因此,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难度较大。而山西文物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显示,山西红色文化遗址中,除了8%的产权属于国有、12%属于集体以外,其余80%都属于个人所有。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革命遗址保护专项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位于嵊州市长乐镇的中共浙江省临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委”)旧址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抗战期间,省工委在执行党中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发动群众开展抗日救亡运动,恢复和建立党的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嵊州市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省工委旧址整体建筑损毁程度严重,存在随时倒塌的危险。迟迟没有得到修缮的原因除修缮资金紧缺以外,主要在于省工委旧址属于十户住户私人所有,他们既不具备修缮能力,也无法承担巨额修缮费用,部分产权人曾多次请求镇政府拨款修缮,但另一部分产权人因为房屋出租有所收益,不愿意腾出房屋。

  为解决这个问题,嵊州市检察院邀请镇政府、文保部门等负责人召开会议,做了住户大量工作,确定将政府修缮资金作为租金,从所有权人手中长期租用,用于筹建红色教育基地。

  这样的做法也被纳入了福建省龙岩市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龙岩市是著名革命老区,全市革命遗址多达410处。立足当地红色文化保护需要,2017年龙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针对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这个难题,《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规定,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胡健在调研时了解到:“这一规定在强化政府兜底责任的同时,创新性地规定了产权置换、购买等保护方式,有利于加强红色文化保护力度。目前实施效果较好,已有成功案例。”

  让立法体现更多“文化味”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热潮中,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问题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珍视革命历史,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顶层设计上,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中央批准国家文物局成立革命文物司,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也由此迎来了崭新的阶段。”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教授崔莉介绍。

  日前,国家文物局宣布,我国革命文物资源家底基本摸清,全国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万多处。同时,红色旅游的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2019年全国红色旅游人数超过14亿人次、红色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

  “革命文物整体保护已经取得了突破,接下来的重点将是片区发展,整体谋划。中宣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已经公布了两批37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陕甘宁、川陕、鄂豫皖片区正在建立省际协作机制。”崔莉表示。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立法加大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力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胡健认为,从立法情况看,现行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规定比较原则,保护对象覆盖面较窄,操作性不强,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革命文物的立法保护,是地方尤其是设区的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胡健指出,目前设区的市立法的事项不够均衡,重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轻历史文化保护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少本可以从历史文化保护角度切入的地方立法项目,变成了比较纯粹的经济立法、环保立法,‘文化味’被冲淡了。”胡健感叹。

  如何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立法质量,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立法,成为各地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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